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竞争意识,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使我系学生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有关文件精神及我系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 总 则
1.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和操行评定两部分组成。
2.学习成绩分和操行评定分均按百分制执行,学生个人得分折合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素质测评分=学习成绩平均分*75%+操行评定分*25%
3.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分为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没有资格参加一切评奖评优活动),该成绩作为学生评价、评奖评优、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学生毕业时载入个人档案。
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各班成立评议小组(由班长、团支书、卫生委员、体育委员、学生代表3人组成),每学年评定一次,测评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
5.测评工作在系党总支统一领导下,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6.本条例面向学前教育系全体在校学生。
二、 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平均分为学生所学各科课程的平均成绩。
即:学习成绩平均分=各科总分/科数
三、 操行评定
1.评定办法
每人每学期基本分规定为60分,根据各方面的表现,采取加、减分的办法进行积分记录,每月在班级内公布一次,每学期在全系范围内公布两次(期中、期末各一次),报系辅导员办公室备案。
2.评定内容
2.1思想政治方面
(1)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思想政治方面的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者,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分、4分、2分,优秀奖加1分。
(2)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学雷锋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寒假社会实践活动者,加3分,参加暑假“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者,加5分。
(3)受校、系表扬的先进集体,集体成员每人加4分、2分,受校、系表扬的个人,加8分、4分,表扬以校、系下文或张贴通报为鉴。
(4)受校、系批评的集体,集体成员每人减4分、2分,受校、系批评的个人,减8分、4分,批评以校、系下文或张贴通报为鉴。
(5)无故不参加校、系、班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每次减3分。
2.2学习方面
(1)积极参加专业技能方面的比赛,国家级、省级、校级、系级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获得一等奖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获得二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获得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6分、5分、3分,获得优秀奖的加2分。
(2)参加校、系组织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分别加5分、3分。
(3)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B类加40分、C类加30分、D类加20分。
(4)考试作弊(以校系下文或通报为鉴),一次减30分。
2.3纪律方面
(1)参加报告会、座谈会、运动会等大型活动,不认真遵守会议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减3分,受校、系通报批评的分别减10分、5分。
(2)无故旷课每课时减5分,请事假每次减2分,迟到或早退每次减1分。
(3)违反课堂、自习纪律者(如离座乱跑、室内喧哗、打闹等)。每次减2分。
(4)破坏团结、打击报复、酗酒、打架斗殴、私接电线损坏公物及其他违纪者,视情节轻重每次减5-15分。
(5)夜不归宿者,一经查实,每次减20分。
2.4体育方面
(1)在校级运动会和各类单项体育比赛中,凡参加者均加5分,取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不同项目累计计分。
(2)无故不上早操者每次减2分。
(3)系内组织的体育活动,参加者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
2.5劳动、卫生方面
(1)校、系宿舍卫生检查中,以每次检查平均分为界高于平均分宿舍成员每人加3分,低于平均分宿舍成员每人减3分。
(2)在卫生评比中,获奖的宿舍,一、二、三等奖,每人分别加5分、3分、2分。
(3)平时打扫教室、钢琴房、舞蹈房、宿舍的值日生,不参加者每次减3分。
2.6文艺、宣传方面
(1)参加校文艺演出者加5分,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参加系文艺演出者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分、4分、3分。
(2)积极做好通讯报道工作,在省级、市级、校级网站、报刊发表稿件每篇分别加10分、8分、3分。
2.7社会活动及奖励
(1)担任校级学生组织各部正职、副职并圆满完成任务者分别加15分、12分,担任干事并圆满完成任务者加8分。
(2)担任系级学生组织正职、副职并圆满完成任务者分别加10分、8分,担任干事并圆满完成任务者加5分。
(3)担任班级干部,班长、团支书并圆满完成任务者加5分,其他委员加3分,舍长加2分。
(4)所有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所担负的任务,因失职给工作造成损失者减5分。
(5)无故不参加校系班工作会议、各项检查活动,每次减2分。
(6)热心公益事业,参与义务献血,帮老助残,见义勇为,捐赠、资助,根据贡献情况加3—10分。
以上加分,不累计,只取最高一项。
2.8未尽事宜,由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商议解决。
四、 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学年评奖评优的资格
1.当学年内考试成绩有2门以上不及格者;
2.被学校或系给以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3.考试作弊者(以校、系下文为鉴)。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解释权归学前教育系团总支所有。
学前教育系团总支
201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