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包括在校、系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会、自管会、班级任职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团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我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职责是团结带领广大同学爱党、爱国、爱校,积极支持校、系的改革与发展,维护稳定,认真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引导和督促广大同学主动学习、自觉成才,发挥好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弘扬正气,做好团学工作的助手和信息员。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是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为人正派,有较强的责任心及奉献精神,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具备岗位相应的基本工作能力和素质,成绩优良。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设置、审批
第六条 选拔学生干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采用推选和公开竞聘的方式选拔候选人,并按有关章程或规定进行选举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七条 学生干部分类设置,菏泽学院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会、宿舍自管会成员,学前教育系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会、宿舍自管会成员,班委会成员。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负责选拔,报党总支备案。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
第八条 对学生干部应坚持“关心爱护、教育培养、大胆使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使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九条 学生干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学生干部登记表制度,登记表由学生会秘书处管理并负责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在学生干部毕业离校时经审核后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干部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学生干部后备队伍的培养、考察和选拔,切实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分为新任职干部培训、基本素质培训、干部岗位职责培训等。学生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团学工作思路探索、工作方法研究、工作心得交流、能力素质拓展等。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培训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积极探索“以会代训”模式,做好计划和总结,将该项目工作纳入团学工作常规化内容。
第十三条 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学习制度。我系定期印发或推荐有关学习资料,供学生干部学习,以提高学生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干部每学期至少两次向团总支书面报告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要利用节假日组织部分学生干部进行参观、考察、社会实践,以增强学生干部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 要积极争取为学生干部提供学习和锻炼的机会,使学生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素质。
第六章 学生干部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坚持“谁管理、谁考核”和实事求是原则,重点考核德、能、勤、绩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奖惩学生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团总支每学期调度一次学生干部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情况,可对学生干部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年度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1月份。团总支成立考核机构,认真组织相关考核工作。考核要与学生干部学习和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结合起来。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十九条 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学生干部”,奖励在学习和工作等方面表现较好的学生干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学生干部以通报批评、劝退、撤销职务等处理:
(一)学生干部因社会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一学年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有违法行为者;
(三)在学生中威信较低,不能起表率作用者;
(四)不严格要求自己,受到学校各类处分者;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团总支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前教育系团总支
201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