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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
2018-08-31 09:56     (点击: )

菏泽学院教务处

〔2018〕46号

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

通知

各相关二级学院:

根据教育厅《鲁教研函〔2018〕2号》(以下简称《通

知》)通知要求,为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进一

步规范我省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

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认识。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通

知》要求,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

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学风建

设。

二、落实工作责任。学位授予单位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

代写行为的责任主体,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明

确内部部门和人员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

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强化

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加强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学位授予单

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

报电话,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

学位授予单位要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导师,参与购买、代写论文

的学生,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三、开展工作专项检查。按照《通知》要求,学校将组织

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将在各

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学位授予单

位于2018827日前,将纸质版自查报告(主要领导签字

盖章后)和举报电话信息报送至教务处(综合办公楼514房

间),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hzxyjwc@126.com

附件:教育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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