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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学科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2018-06-09 21:59     (点击: )

菏泽学院学科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科竞赛管理,浓化校园学术氛围,激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促进学生团队合作精神、创新思维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和综合素质,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创造性地开展校内、外竞赛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竞赛类别

第二条竞赛类别:

1.校级学科竞赛:指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2.省级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

3.全国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国家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4.国际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第三条学校重点支持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的学科竞赛项目,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CCTV”全国英语演讲大赛、“上教社杯”全国英语写作大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等。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各类学科竞赛,必须以菏泽学院的名义参加。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相关单位要填写参加技能竞赛申请表(内容包括拟参加竞赛的名称、举办单位、举办地点、举办时间、指导教师姓名、参加学生名单、培训计划、具体组织、注意事项等内容)。填写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表),报教务处审批。省级以上的竞赛项目须报学校批准。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的协调管理。具体职责是:搜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的信息,并根据学科竞赛类别,确定竞赛的负责单位;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单位进行沟通联系;组织学科竞赛申报项目审核、划拨竞赛所需经费;核实辅导教师的辅导、训练课时;落实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整理、归档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第六条相关教学单位负责竞赛的组织、报名与参赛工作,并为参赛学生提供赛前训练和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需要指导教师的学科竞赛,应指派教师具体负责竞赛指导工作。校级学科竞赛由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做好命题、试卷的保密、阅卷及考务等工作。对学科竞赛的成绩及有关材料进行归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认真做好参赛人员的遴选工作,通过班级、专业、教学单位、学校层层筛选和选拔,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使优秀的学生和作品脱颖而出。

第八条加强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要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指导队伍,以保证学科竞赛取得好成绩。

第四章 参赛对象

第九条学科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在校全日制学生,鼓励学生跨系组队参赛。指导教师是指对参赛学生进行具体培训与指导的教师 (须提交书面指导计划或其他证明材料),并由教务处审核认可。

第十条每个参赛队的指导教师原则上为1-2名;每个指导教师指导1个参赛队。

第五章经费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设大学生学科竞赛专款,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用于资助各项学科竞赛的开支,包括报名费、培训费、参赛费、差旅费、模型实物制作材料费以及相关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再奖励等。

第六章获奖与奖励

第十二条学科竞赛的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校级竞赛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三条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目的指导教师,按获得同等级别的工作奖对待。为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学生,授予“科技创新标兵”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获得省级及以上奖的竞赛项目,学校给予再奖励。国家级一等奖10000元/项,二等奖5000元/项,三等奖2000元/项;省级一等奖2000元/项,二等奖1000元/项,三等奖500元/项。

第七章获奖资料管理

第十五条学科竞赛结束后,指导教师写出参加竞赛的书面总结,并将团体奖原件在教务处登记,学校档案室保存;个人获奖证书原件归个人保管,复印件交教务处。参赛单位要及时整理与参赛相关的资料交教务处备案,作为成果奖励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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