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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018-08-30 15:49     (点击: )

菏院政字[2018]2号

菏泽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学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加强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及评估督导机制,促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经研究,决定修订《菏泽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菏院政字[2014]20号),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设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委员会。

1.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主要任务是为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实施监督和指导,对实现教学目标、保障教学质量提出建设性意见,指导二级学院(教学部、分校)的教学督导工作。

2.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分校)设立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委员会,交教学质量评估处备案。具体负责检查、监督、评价、指导本单位教师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对本单位教学目标及保障教学质量提出建设性建议。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全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必须按本条例接受督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若干名。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评估处。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副院长担任。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分校)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分校)设立由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教学督导委员会,交教学质量评估处备案。

第三章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八条 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

第九条 对学科、专业、课程和教材的建设方案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对学校的教风、学风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评估。

第十一条 检查教学各环节的执行情况, 广泛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和汇报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检查校、院两级教学管理部门对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日志、教学规章制度等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各类教学评奖、评优、评估等活动,参与教师晋升职称、非教学人员转教师、新进教学人员的教学考核。

第十四条 指导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定期撰写调研报告和督导信息,为学校提供决策参考。

第四章 二级学院(教学部、分校)

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组织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对本单位的常规性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具体方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查岗、听课;抽查教案、作业、试卷和教学档案;督察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等。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本单位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教学纪律,对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实验室和图书资料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参与本单位各类教学检查、评估和竞赛指导等活动,开展对本单位教风、学风、教学质量、办学特色和水平的调查研究,反馈教学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和加强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对本单位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进行检查、监督、评价、指导。随机随时组织听课,及时反馈听课情况,指导、协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各教学单位和个人的教学动态,积极开展教学调研工作,并提出调研结论或报告。对于学生意见较大、教学效果较差的任课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听课、评课、指导,找出症结,及时督促教师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督导本单位对青年教师教学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参与本单位有关教学工作会议和教学研究活动,提供咨询或进行督导。

第二十三条 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要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教育理论水平,更新教育观念。正确认识和把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发展。对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理论、新成果、新案例及时纳入教学之中的教师给予鼓励和肯定。每学年写出一篇听课、评课的学术性论文或总结。

第二十五条 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建议。随机进行教学常规检查,根据教学督导计划,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督导,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及时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召开学生座谈会和教师座谈会或举行问卷调查,征求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了解教学工作运行状况。

第二十七条 随机抽查教学单位和教学职能部门的教学档案(教师教案、学生试卷、作业、毕业论文等),查找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开展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检查、监督、评价、指导工作,抽查教学质量评价优秀等次的教师,重点督导青年教师和教学质量评价排名良好以下的教师。参与教学单位的教学活动,参与青年教师教学培训指导,参与学校期末考试的督导、巡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学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

第三十条 参加教学督导委员会召开的例会,交流听课情况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同商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程序与要求

第三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制定每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并报分管领导批准,教学质量评估处备案。学期结束写出工作总结。

第三十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根据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安排,选择适当的时间和方式,在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有关督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被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支持,主动提供与督导有关的教学档案材料,主动汇报相关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正常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督导单位或个人进行现场调查、评价,并作写实性督导工作记录。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在执行教学督导工作时须佩带督导证。

第三十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及时汇集、整理、分析、研究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反映的各种信息,做好调研和信息反馈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评估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菏泽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菏院政字[2014]2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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