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2017]13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
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按照国家
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工作要求,推进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
系建设,提高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我部决定开展普通高等学
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
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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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政法司、规划司、财务司、职成司、
高教司、学生司、国际司、评估中心
教育部办公厅2017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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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
(暂行)
为规范引导师范类专业建设,建立健全教师教育质量保
障体系,不断提高教师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
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教师教育质量监测认证体系,分级分
类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强,
全面保障和提升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为培养造就党和
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提供有力支撑。
二、认证理念
认证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学生中心,强调遵循师范生成长成才规律,以师范生为中心
配置教育资源、组织课程和实施教学;产出导向,强调以师
范生的学习效果为导向,对照师范毕业生核心能力素质要
求,评价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强调对师范
类专业教学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
教学改进,推动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三、认证原则
1.建立统一认证体系。发布国家认证标准,做好认证整
体规划,实行机构资质认定,规范认证程序要求,开展认证
结论审议,构建科学有效的统一认证体系,确保认证过程的
规范性及认证结论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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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重省部协同推进。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
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专业化教育评估机构作用,形成整体设
计、有效衔接、分工明确、分批实施的协同机制,确保师范
类专业认证工作有序开展。
3.强化高校主体责任。明确高校在专业质量建设方面的
主体责任,引导开展师范类专业自我评估,推动建立专业质
量持续改进机制,提升专业质量保障能力。
4.运用多种认证方法。采取常态监测与周期性认证相结
合、在线监测与进校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相结
合、学校举证与专家查证相结合等多种认证方法,多维度、
多视角监测评价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状况。
四、认证体系
师范类专业实行三级监测认证:
第一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要求监测。依托教师
教育质量监测平台,建立基于大数据的师范类专业办学监测
机制,对各地各校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为学校出具年度监测诊断报告,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监
管依据,为社会提供质量信息服务。
第二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合格标准认证。以教
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为引领,推动教师教育内涵
式发展,强化教师教学责任和课程目标达成,建立持续改进
机制,保证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要求。
第三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卓越标准认证。建立
健全基于产出的人才培养体系和运行有效的质量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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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以赶超教师教育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以评促强,追
求卓越,打造一流质量标杆,提升教师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
竞争力。
五、认证标准
结合我国教师教育实际,分类制定中学教育、小学教育、
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专业认证标准,作为开展
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基本依据。中学教育、小学教育、学
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详见附件,职业教育、特殊教育专业认
证标准另行发布。
六、认证对象及条件
1.第一级
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本科专业和
经教育部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国控教育类专科专业。
2.第二、三级
第二、三级认证实行自愿申请。有三届以上毕业生的普
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申请参加第二级认证;有六届以上毕
业生并通过第二级认证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申请参
加第三级认证。个别办学历史长、社会认可度高的师范类专
业可直接申请参加第三级认证。
七、认证组织实施
1.教育部发布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与标准,统筹协
调、指导监督认证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相关认证工
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结
合地方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方案,报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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