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2005年2月),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自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将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标准,校医院复查合格后,经学校批准,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手续,并以系为单位集体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此基础上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凭家长函件),并注明请假时间,否则以旷课论处。
学生到校后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作无故未到校处理。对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并逐步向完全学分制过渡。学生完成专业培养计划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规定为标准学制。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4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3年,依此制定本科、专科专业培养计划。
第九条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和实践环节。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实践环节包括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等。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以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修业期满必须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数方可毕业。原则上规定如下:
理论课按每周上课1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实验课、听力课、公共体育外堂课及音乐、体育、美术专业课按每周上课2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
实践教学环节(实习、毕业设计等)的学分数以教学周数计,一般满一周计1学分。
绩点是学生课程成绩优劣的一种量化指标。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学分绩点是指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以学生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学年计算一次。
公共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以及教育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课、专业实习、劳动课等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只算学分,不算绩点。
第十一条学生通过选课,可获得课程的修读资格,即学习和考核资格。
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期课程开设情况进行选课。当课程有先修和后续要求时,应先选修先修课程,再选修后续课程。同一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分别开课的,应同时选修。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选课手续。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属选择不当,征得导师同意,系主管领导批准,在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内退补选。
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一般控制在15-28学分之间,最低不得低于15学分,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以前学期平均绩点大于等于2.0者,可超修2个学分;大于等于3.0者,可超修4个学分;达到4.0者,可超修6个学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选课。
学生选修的所有课程都要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学生成绩登记表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其档案。学生所在系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向学生公布成绩,并按要求将学生成绩报教务处。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擅自更改。学生认为成绩有误,可在下学期开学后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查和更正成绩。根据复查情况,属于教学事故的,追究事故人的责任。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系主任审定(统考课程由教务处审定)。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左右,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加或减少考核时间,应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课程的考核一般在统一时间内进行。
课程成绩的评定,以考核成绩为主,可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通过听课出勤、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及随堂测验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该课程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一般占该课程成绩的70%。
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记分。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军政训练、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等可记为“通过”或“不通过”,通过者取得学分。其余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0—100,不带小数点)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按95分计 ,良好按85分计,中等按75分计,及格按65分计,不及格按50分计。
第十七条根据上级有关学分互认文件的规定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或经学校同意在他校修读的课程,由所修读学校教务处提供成绩登记表,取得的成绩(学分)由本校予以承认后,即可按学校规定记入成绩表。
全国、全省统考课程必须在本校报名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第十八条 师范生毕业实习成绩由“教学实习”和“班主任工作实习”两项合并记载。
第十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应参加学校安排的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并经适当方式考核后,视为体育课合格,但须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省(直辖市)及其以上级别的科技竞赛、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获得三等奖及其以上者,由学生申请,教务处组织认定,可以记载一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对考试作弊者,依据《菏泽学院考试工作条例》进行处理。
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填写《菏泽学院缓考申请表》,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一日内凭急症病历和医院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申请缓考,须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批准缓考的学生随补考或下一级学生期末考试时考试,单科缓考人数较多时可以单独安排考试。
第二十五条 缓考成绩以实得成绩记分,缓考成绩不及格,视为补考不及格,该课程必须重修。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除毕业学期,凡符合补考规定的,允许补考一次,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经补考仍不及格,必须重修。毕业学期考试不及格,作结业处理,符合补考规定的,允许在毕业后一年内补考一次。补考要严肃纪律,保证质量,不得降低要求。
(三)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及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一学期三分之一学时者。
1.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有实验、实践等环节的课程,而实验、实践环节不及格者;
5.凡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2.学生可根据学校每学期的教学安排和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听课班级, 一般随下一年级相应学期重修,也可随其他学期的同一课程重修。如果学生的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存在部分时间冲突,为保证其一而造成缺课的,须提前书面向任课教师说明,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免听部分内容,否则,按缺课学时记旷课时数。
3.重修成绩按实际得分计,并注明“重修”字样。应重修课程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4.对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和学习时间超过标准学制两年的学生,无机会参加正常重修的不及格课程,学校将于毕业前统一安排一次重修考试;
5.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应随下一级学生或院(系)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修,并报教务处审核。
(一)学生对已获得学分课程的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考一次,以最高一次考核成绩计入档案,注明“重考”字样。重考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重考时间必须在该门课程考核一年后进行,要与开该门课程的年级同时考试。
(二)因平均绩点达不到授予学士学位标准,未能获得学位的毕业生,在离校两年内且自入学时算起总年限未超过六年,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重考相关课程。学业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后,按照有关程序取得学位,补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附有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
第三十三条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学生修读课程,包括上课、实验、实习、实践、设计、军训等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均应严格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负责,每周向学生所在系上报一次。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必须重修。
第三十五条 在校上课的学生,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毕业班在撰写毕业论文期间,每天按4学时计算;实习、公益劳动、军训和学校组织的其它活动期间,缺勤一天按6学时计。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处。一学期累计旷课达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转学的,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而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申请转入本校相近专业者;
(五)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学生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一)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第四十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系主任审查同意后,向拟转入系推荐,拟转入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一)我校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查,经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向省教育厅写出书面请示,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二)我校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同意,报教务处审查,经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回函后,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批准后,将文件抄送拟转入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由拟转入学校报其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得到批准的,由学生的接收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将同意接收学生的文件抄送我省教育厅和我校后,方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三)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必须征得我校同意,并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入手续。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须于学年开始前由转出学校将其政治、健康材料、录取简明表及学业成绩寄我校教务处,否则不予办理。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本科学生可连续休学,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五)无论何种原因,休学的学生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考试,不得提前复学。
第四十五条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向所在系递交复学申请书,并附上有关证明,由所在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的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递交复学申请,经系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七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的在籍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一学年所选专业课有三分之二以上未获得学分者,应予留级。所选课程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四)休学期满复学时因政治原因或身体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第五十条 按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学生的处理不是一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七)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学生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由所在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原籍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及以上并取得25个学分以上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五十四条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并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本科毕业生按照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颁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获得毕业设计(论文)学分,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结业的学生必须按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获得25个学分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准毕业,作暂时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后两年内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其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