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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20-09-04 22:00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进一步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明确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高等学校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参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校禁止一切非法社团的成立,严禁非法出版刊物,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活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校团委履行本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学院团委受校团委委托,负责管理学生社团干部并指导其开展日常工作。学院团委书记为社团活动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第六条 跨学校、跨地区、面向社会的团体,不属于学生社团之列。学生申请成立此类社团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学校不受理此类申请。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九条 学生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的指导。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学院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 是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专门管理机构。社团必须接受指导中心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指导中心应积极引导学生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指导中心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学生社团必须经指导中心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学生社团的联合自治组织,接受校团委领导,引导全校学生社团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是全校学生社团的忠实代表。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

(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权利。

(二)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对社团更变、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3.修改社团章程;

4.监督社团财务开支。

(三)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四)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理事会,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二)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社团团支书。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3.工作严重失职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

(二)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学生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校纪校规、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投诉;(四)社团成员有参加社团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社团成员应遵守校纪校规,遵守《菏泽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遵守本社团章程;

(二)会员在社团活动中,服从社团的整体安排,接受社联指导;

(三)会员在任何场所应自觉维护社团的声誉和正当利益;

(四)一般情况下,会员要积极准时参加社团活动和社联的大型活动;

(五)在需要的情况下,会员应积极配合社联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注:院级社团、校级社团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与注销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应经过发起人所在学院团委审查同意后,按照一定类别向团委进行申请登记。

(一)学生社团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3人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预备会员人数不低于20人,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并提交完善的发起人和预备会员信息(包括学院、班级、联系方式、学生证复印件等)交社联相关部门存档。

2.至少有1名社团指导老师(注明指导老师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和明确的依托单位(各学院和直属部门)。

3.有规范的章程草案。

4.有规范的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纪校规。

5.发起人须品行端正,成绩优秀,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并征得指导老师认可。

6.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7.有自创的会标及电子会标。

8.向社联提交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申请材料交予相关部门。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包括:

1.社团名称

2.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组织机构、负责人的生产、罢免程序和职权范围

4.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5.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制度

6.档案管理制度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社团的终止程序

(三)学生社团成立应履行以下手续:

1.由社团主要发起人持所在学院团委意见,向社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指导老师意见和发起人详细情况及审查报告;

2.社联自接到申请15日内给予答复。不批准的,向发起人予以解释;

3.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

4.对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撤销的社团不予审批;

5.社团联合会对批准成立的社团进行登记、备案。

(四)学校鼓励专业性社团的成立与发展。各系应依托学科方向、专业成立社团,按照在校生每100人左右成立一个社团确定社团数量。从2016级开始,新生入学后至少参加一个社团。逐步实现社团新生全覆盖、学科专业与社团对应全覆盖。

(五)社团根据工作需要在校内聘请若干学术造诣较深或某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或教师担任指导老师、顾问。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

(一)实行年审制度。学生社团每学年注册一次,填写注册表。校级社团注册表由社联存档;学院社团注册表交由社联、学院社团部各一份存档。

(二)学生社团的注册时间为社联每学年的第一个工作周,逾期10天视为该社团自动注销。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

(一)学生社团的自愿注销及步骤:

1.学生社团经所在学院团委批准向社联提出注销的要求。

2.学生社团召开会员大会,取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后方可注销。

3.学生社团注销由社团负责人至社联领取社团注销表,待校团委审批后方可注销;校级社团注销由社联备案;院级社团注销由社联、学院社团部各一份备案。

(二)学生社团的强制注销(出现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社联有权予以强制注销,社联保留对校院两级学生社团的强制注销的权力)

1.社团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现象。

2.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未及时予以有效制止的。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经提醒后仍未注册的。

4.社团连续两个月未进行活动。

5.利用社团身份从事未经社联批准的商业活动行为。

6.社团活动违反本条例且不听从社联管理的。

7.招新之后新会员不足10人的。

8.在社团年终评比中沦为整改社团,经整顿后无效的。

9.不按统一招新时间、地点进行招新宣传及招新的,给予降级处分并勒令禁止招新半天;情节严重的且不听从社联管理的。

10.其他情节恶劣并经社联查明属实的。

第六章 学生社团招新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完成学年认定注册后方可招新。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招新必须按照社联统一安排,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得提前招新,个别社团如遇特殊情况经社联批准后可不参加当年招新。学生社团招新时间大致为每学年初新生入校后。

第二十三条 社团确因自身的发展,需在另外时间进行招新的必须报社联同意,并安排专人在指定时间和现场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招收的新会员必须是我校在籍全日制的本、专科生,能自觉遵守所报学生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能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招新前必须以海报或展板等形式,面向全校学生实事求是的介绍本社团,包括社团简介、社团章程、指导老师情况、社团活动成果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招新工作符合社团实际,会员招收依照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欺骗学生加入社团,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新环境。

第二十七条 社团招新过程中社联负责监督各社团招新情况,同时维护招新秩序,保证招新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招新结束后三天内,所有社团上报会员名单及通讯地址,由社联相关部门统一进行核查备案。

第七章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团经费来源:

(一)校团委的资助。社联对于社团承办全校性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二)社会团体或个人所提供的资助或有偿赞助。经校团委批准,可接受社会赞助,用于社团活动举办的协调、管理及外联工作;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乱收费。

(三)各级各类奖励;

(四) 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社团经费使用原则:

(一)学生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由专人负责。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该社团财务人员。

(二)社团应实行财务登记制度,社团负责人退出社团时要列出财物清单向本社团新的负责人做好交接工作,以书面材料相互签字为准。

(三)学院团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社团财务运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四)学生社团经费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院系负责处理。

(五)学生社团每月向社联上交财务报告(包含在每月的报表中)。社联将不定期对各系账户进行核查。

第八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一)学生社团活动需于每学年初在社联正式注册后方可进行,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召开的社团会长大会前上交学期活动计划。

(二)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前一周填写活动申请表并附活动计划,校级社团直接向社联提交活动申请,院级社团须先向学院社团部提交活动申请,由学院社团部和学院团委同意并盖章后方可提交至社联批准。

(三)社团活动申请必须经过校团委审批。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私自举办活动的社团将取消其本学年参与评奖评优的机会并予以处罚。

(四)各社团原则上每学期至少举办两次相关社团活动及一次红色文化的理论或实践学习,各社团团支书应切实负责举办好本社团的红色文化学习。

(五)学生社团活动结束后社团提交相关活动材料(包括活动小结、活动照片及电子档)进行存档,以备后期考核、评优之用。

(六)学生社团违规开展活动,将追究社团负责人相应责任。如院级社团部监管不利,同时追究院社团部负责人责任。

(七)各社团需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因社团管理原因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由该社团承担,因会员个人原因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会员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张贴广告、公告必须署名。任何社团或个人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二)除学生社团常规性会员会议、理事会议外的科技、文体、服务等活动,尤其是校外活动或全校性的活动,社团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需提前三天向社联提出申请报告,活动方案,并填写社团活动申请表,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先备案,后活动”,严禁“先活动,后备案”,“有活动,无备案”或“活动与备案不一致”。

(三)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从事预期章程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进行,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

(四)社团的大型活动及与校外其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规模较大的群体性活动以及筹集资金的活动等须事先与社联相关部门联系,报社联审核,经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申请时要说明主讲人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

2.讲座、报告的秩序由社团负责;

3.讲座、报告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4.任何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六)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并经团委及有关部门审阅后方可印刷。凡经登记批准印刷的刊物,每期需送团委三份存档;

(七)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示、广告等宣传品,应遵循下列规定:

1.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

2.须署社团正式名称;

3.严禁用不明文字和图画、标志;

4.应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

第九章 社团评优

第三十三条 奖项设置及参选条件:

(一)评选时间及奖项设置

1.每年十一月中下旬到十二月为评选时间。

2.共设四个明星社团,八个优秀社团,以及四个单项奖;每个类型社团设一个明星社团,两个优秀社团。(单项奖不设定社团类型)

(二)参选条件

1.成立满一年,完成本学期的注册,并保持良好的运转。

2.能够很好的按照《菏泽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要求开展活动,无违纪行为,未受任何处分。

3.社团主要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4.社团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与指导老师联系紧密。

5.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及档案管理科学有序。

6.学生社团的网络建设出色,校内外媒体(报刊杂志,网络及广播等)对社团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四条 社团评优:

(一)优秀社团评选程序:

1.根据评优通知要求,各学生社团递交申报材料。

2.社联对各学生社团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量化评分。

3.团委组织由社联和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参加的评优现场会,由评委进行现场打分。

4.根据标准量化评分,选出入围社团,予以公示。

5.校团委公布评优结果并予以表彰奖励。

(二)评优依据

1.各学生社团上报评优材料:包括社团章程、社团评优申报材料、社团工作手册、财务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如:音像资料、媒体报道情况、获奖情况等。

2.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情况:依据社联对各学生社团活动开展的次数、规模、活动质量等做出评分。

3.校内民意测验

4.学生社团评优现场会得分情况

(三)评优流程及量化标准

评选过程分为资格审查及初评、公示和终评三个阶段,按照得分高低确定入围和优秀社团。

各社团公示无异议,校团委公布评优结果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章 院级社团升校级社团

第三十五条 院级社团申请升校级社团条件:

(一)该学生社团成为院级学生社团满一年;

(二)在作为院级学生社团时活动情况良好,会员人数不少于30人;

(三)该社团在院级学生社团年度考核中位列前三名;

(四)所在学院团委认定该社团日常表现出色,在广大师生群体中口碑良好,在校园文化生活中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

第三十六条 院级社团升校级社团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社团经所在学院团委批准将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上交至社联办公室,经社联审查和情况核实后,举行公开答辩。

(二)通过答辩后,校团委对院级学生社团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则进入公示期;若未通过,将会对申请单位给出合理的解释,申请单位可向校团委申请复议;

(三)经批准筹备成立的校级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1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新的执行机构和负责人。

(四)提交的申请材料务必真实有效,如若出现虚假情况,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评定资格;

(五)院级社团升校级社团统一在每年12月份底之前提交申请材料。社团联合会在下年初开始公布结果。

第三十七条 院级社团升校级社团申请材料:

(一)提交社团升级申请书(注明申请理由及重要意义等),必须要有社团负责人、指导老师签字及加盖系团总支章

(二)完备的章程

(三)现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四)学院团委出具对该院级社团的书面意见

(五)该学生社团在作为院级学生社团时的详细活动情况一览表,必须真实有效。

(六)该学生社团的会员数量及会员名单(包括姓名、院系、专业、年级、联系方式等)。

(七)该院级社团获奖情况介绍及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需到社联申请,由社联为各学生社团刻制公章。在征得团委同意后,可自备一个代表本学生社团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图章的图样须报校团委备案,但不可用于正式办公文件。

第十一章 社团降级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降级情况:

(一)社团规模:在册登记成立后,校级社团注册会员在30人以下。

(二)组织建设:社团章程不完备;社团管理层无法正常管理社团内部事务;社团负责人不积极参与社团建设;社团经费账目不清,未及时上报财务情况,出现重大财务问题。

(三)指导力量:未主动聘请指导教师或未寻求指导教师指导。

(四)活动成效:每学年常规活动开展次数低于三次;重点活动主题不突出、文化品位低、活动限制大;社团内成员对社团活动积极性较低,活动出席人数低于社团注册人数的60%(注:连续六个月没有开展活动的社团将自动解散和注销)

(五)考核情况:年终考核中位列后三名的校级社团列入降级待定社团并向所在学院团委送达整改意见书;考核后三名的院级社团将被解散和注销。

第四十条 降级流程:

(一)降级待定的校级社团于收到通知日起十五天内向社联提交社团整改方案,经社联审定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如降级待定的校级社团在整改期内(整改期为半年)活动开展依然不成功,社团组织涣散或社团发展方向与整改方案有出入,第二学期末社联将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并进行校级学生社团降级。

(三)社联对考察结果作出最终决定,向社团下发学生社团降级意见或学生社团解散意见。

第十二章 社团负责人换届

第四十一条 每年的五月份及九月份为学生社团统一换届(换任)时间,各学生社团必须遵照社联的有关规定,在学院团委的组织下,在此段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

第四十二条 社团候选人条件 :

(一)积极参加社团工作者均有资格参选;

(二)在该学生社团担任干事及干事以上级别职务半年以上,熟悉学生社团的事务,同时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综合能力;

(三)工作积极,具有奉献精神和吃苦耐劳的精神,有一定工作成绩,在该学生社团中有较高威信;

(四)工作能顾全大局,善于独立思考,有一定的创新精神, 具有较强的自我表达和协调能力;

(五)原则性强、责任心强、有为广大同学服务的思想;

(六)积极支持和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社团换届程序

(一)由本届理事会向学院团委提出换届申请并作好相应的工作总结;

(二)由本届社团负责人上交候选人的详细个人材料及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的意见;

(三)由团委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在没有向社联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产生新会长的,社联对其不予以承认并有权撤换,并且公开处分该社团,取消该社团评优的申请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进行负责人选举的学生社团应于选举大会召开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提交干部换届申请,标明选举大会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详细换届流程并同时向社联领取《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申请表》。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须在选举大会召开四天前将《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申请表》上交社联。

第四十七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必须由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如由于社团性质特殊不宜实行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的,必须经社联批准和校团委同意,方可采用其它的方式产生社团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选举大会由该学生社团所有会员(干事及干事以上级别)参加,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方能召开,大会由社联指派人员监督。

第四十九条 选举时正式候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有效选票的一半方能当选,若第一轮选举候选人得票数均未超过半数,应进行第二轮选举,候选人为第一轮选举中得票数最多两名。选举时如出现问题,由社联指派的监督人与学生社团理事会商定。

第五十条 选举大会产生的新一届社团负责人,须当场交接本社团一切事宜(社团档案资料,财政资料,活动资料等),财务状况必须当场公布,本条款由社联代表监督执行。

第五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学生社团可于一周前向社联提出申请,根据本社团的干部产生办法,重新选举产生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并于一周内报社联备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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