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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实习管理暂行办法
2018-06-01 21:59     (点击: )

菏泽学院实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教学实习是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和智能结构,启迪学生严谨科学的思维方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加强教学实习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实习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实习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是指我校本、专科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师范专业的教育实习,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的教学实习。教育实习包括教育见习和顶岗实习;教学实习包括课程专项训练、生产实习、艺术写生和毕业实习(设计)等。第三条全校实习工作由分管教学校长领导,教务处协同各教学单位按教学计划安排和教学大纲组织落实。第四条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实习工作的组织落实,要督促有关教研室做好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审定实习工作计划,检查实习质量、实习总结和交流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和提供方便,以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教育实习目标及要求:1.通过教育实习,提高学生的教育实践能力、协调能力、独立生活能力。使学生受到深刻的专业思想教育,树立献身教育事业的信念,增强教师专业素质和对基础教育事业的适应性。2.通过教育科学训练,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探索教育规律,总结基础教育改革的初步经验,培养教育科研的能力,为从事教育研究打下基础。3.通过“顶岗实习”等手段,密切我校与各级学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提高实践性教学水平。第六条教学实习目标及要求:1.增强对本专业学科的感性认识,使学生能直接地接触和了解社会和生产实践。2.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激发学生热爱专业、奋发学习的热情,培养其敬业精神和责任心。培养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的品德。3.巩固所学理论知识,获取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初步知识,培养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获取本专业的实际技能。4.逐步探索“顶岗实习”等新模式,密切我校与工厂等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途径,强化实践性教学质量。第七条实习大纲。实习大纲是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制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实习目的、任务要求、实习内容方法、实习的程序与时间安排、实习考核要求及实习参考教材或文献资料等。实习大纲不能随意修改。如确需变更实习内容、时间或方式,必须提出报告,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八条实习指导书。实习指导书是学生实习的教材,其内容除了阐述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目的要求、实习内容和方法外,还应介绍实习的具体步骤和有关的专业知识,并说明考核要求和提交实习成果要求等。第九条实习计划。实习计划是根据实习大纲及各年级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关于某次实习工作的具体安排。实习计划主要包括:进行实习的专业、年级、实习性质、实习周数、实习起止日期、接受实习单位等。实习计划由教学单位制定。各教学单位应在实习两周前申报实习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批,各专业学生实习,应按审定的实习计划执行。在执行实习计划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或取消实习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第十条各类实习原则上应采用集中实习的方式进行。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学生人数、实习基地情况及实习类型采用不同的实习方式。第十一条各教学单位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按大纲和指导书严格要求学生,钻研业务,认真指导,因材施教,注意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注意加强培养和训练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督促学生全面完成实习任务,并做好实习成绩考核。第十二条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做好实习动员和组织工作,做好各种物质准备,提前安排好实习师生的交通、食宿等相关事宜。要召开动员会,向学生和带队教师宣讲实习的目的和要求,宣布实习计划和纪律,进行安全教育等。实习结束,应认真进行总结,搞好评比,选先奖优。实习结束两周内,将实习总结报教务处。第十三条实习期间,学生要虚心学习,听从指导,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厂纪厂规,注意搞好和实习单位职工的关系,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劳动。第十四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服从管理和教育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资格,并按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五条实习过程中,实习师生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指导或实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第十六条为确保各专业学生各类实习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根据实习项目、实习生人数划拨专项实习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七条实习经费主要包括管理费、指导教师指导费、实习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实习基地建设费、实习教案印刷费等。第十八条各教学单位指导教师、带队教师实习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等从各教学单位包干经费中支付。第十九条实习考核1.实习结束后,各教学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实习的考核工作。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任务完成情况、实习报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评语及口试、答辩情况等,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分。2.实习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记分,优秀等级应控制在20%以内。3.实习成绩评定中,思想政治表现分数与实习总成绩均在60分以上者方能评为合格。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因各种原因缺席天数达到实习总天数1/3者,实习考核成绩按不合格处理。4.对未能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的学生,做不合格处理。5.根据《菏泽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菏院政字【2007】86号文)规定,凡未参加实习或实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能取得相应学分,必须重修且合格后,方可毕业。各实习教学环节均不得免修。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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