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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关于修订《菏泽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18-08-31 09:55     (点击: )

菏泽学院文件

菏院政字〔2017〕67号

菏泽学院关于修订《菏泽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菏泽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

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学院

2017年8月17日

菏泽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本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

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对《菏泽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菏院政字〔2007〕86号)进

行修订。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菏泽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

学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

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

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

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

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

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

—2—字

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

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

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

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

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

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六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

本修业年限为参考,本科生修业年限为3-8年、专科生修业年限为3-6

年。

第七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

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

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

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

—3—字

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学生可以向学校、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

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菏泽学院录取通知

书、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

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

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4—字

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

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

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

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

有学籍。

(一)患有疾病且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不

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由本人申请,经录取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入伍高校新生,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将保留其

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

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

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

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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